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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鑫鑫凯旋玩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厦民初字第820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鑫鑫凯旋玩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鹏、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部,经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北路29号。

经营者张泽森,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鑫鑫凯旋玩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鑫鑫凯旋玩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鑫鑫凯旋玩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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