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星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