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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红旗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98号
案件名称葛红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葛红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98号罪犯葛红旗,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红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葛红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红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

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24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红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葛红旗未全额履行生效刑事判决判处的财产刑,且其平均月消费达558元,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故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

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红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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