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委托代理人:盛世峰,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华,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负担;
余款412.5元退还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