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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杨俊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杨俊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杨俊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委托代理人:盛世峰,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华,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负担;

余款412.5元退还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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