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0号原告贾莹。
委托代理人张世民,天津市佳加绿色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岳要山,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诉被告岳要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莹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贾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