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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东与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深圳市亮莊家具有限公司、 余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75号
案件名称文道东与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深圳市亮莊家具有限公司、 余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道东,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深圳市亮莊家具有限公司,余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道东,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潘静,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共和村2社。

法定代表人李德琴,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亮莊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沙新村**栋401。

法定代表人余明。

原审被告余明(系成都市武侯区亮莊家具厂业主)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文道东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原审被告深圳市亮莊家具有限公司、余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知民管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文道东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道东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道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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