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49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金三角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念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金三角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宿州市金三角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吴蒙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