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家港市金诚刀剪厂与刘鹏旭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越法执字第2872-1号
案件名称张家港市金诚刀剪厂与刘鹏旭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港市金诚刀剪厂;刘鹏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28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诚刀剪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投资人:陈志兴。

委托代理人:黄少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鹏旭,住址:河南省汝阳县,系广州市越秀区禾木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负一层第39铺。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诚刀剪厂与被执行人刘鹏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生效判决的判决主文内容,被执行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

另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764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9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

因被执行人在广州没有住所,被执行人原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禾木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负一层第39铺已转由他人经营,本院于2015年7月1日派员到上述经营地址未遇被执行人,且该商铺的经营人称被执行人不在此工作,故本院暂未能对被执行人实施搜查措施。

此外,本院依法分别向广州市房管部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5年7月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为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2872号案件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