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鼎盛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周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何文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年富,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瑞鼎盛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瑞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信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195817.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天信公司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尚无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瑞鼎盛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瑞鼎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瑞鼎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瑞鼎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理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瑞鼎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瑞鼎盛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该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瑞鼎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