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11号罪犯卢东东,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穗花法���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东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卢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卢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东东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6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东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东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