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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7号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

法定代表人:卢伟。

委托代理人:张艳美、郝传鑫,均系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负责人:邓健坤。

委托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58××××.1)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0*****.1的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经调解以后不再侵犯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专利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在2015年8月5日前赔偿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该金额支付到以下账户,开户名:张**,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支行,账号:62×××44。

若逾期不支付,每超过一个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健坤家具材料店向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每月额外支付*****元。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于签署之日即2015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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