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56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
委托代理人:李鑫。
被告:湖州织里谢照来副食店。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照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依法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变更被告谢照来为湖州织里谢照来副食店。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谢照来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谢照来副食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谢照来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