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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35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彩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彩凤,个体工商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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