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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一中刑终字第0388号
案件名称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38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农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0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02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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