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9726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路毛桥。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1982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杨玉珍,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杨克金,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深圳市千里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圳路宝河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倪志英。
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杨玉珍、杨克金、深圳市千里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千里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千里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