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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时小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时小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小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时小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时小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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