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国福购物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开发区诗墩公寓。
经营者张簪国,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国福购物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