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知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陈集镇新世纪百货商行。
经营者蒋天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陈集镇新世纪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