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332号 原告:刘海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文鼎龙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乐陵市文鼎龙啸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