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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初1135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初1135号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0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RW5G0M。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电商产业园2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EE969。

法定代表人:张立国,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4825116X。

法定代表人:雷露红,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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