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7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姬芳荃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168-1号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418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51WJ6X0。
经营者:牛荣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姬芳荃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