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16号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佳美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76636452U。
法定代表人:梁家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祖豪,男,200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祖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