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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东台镇润惠日用品便利店与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1561号
案件名称东台市东台镇润惠日用品便利店与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台市东台镇润惠日用品便利店;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东台镇润惠日用品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黄海花苑小区2号楼一层。

经营者:孙胤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台市东台镇润惠日用品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东台市东台镇润惠日用品便利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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