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18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刘文华。
被告:杭州乔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春。
被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贝景机电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石香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杭州乔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贝景机电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