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1269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占武,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占武、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