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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华讯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4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华讯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华讯手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丹、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华讯手机经营部,经营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路。

负责人:王运。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华讯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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