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涛手机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号*栋***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涛手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涛手机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涛手机商行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涛手机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