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宁波市江东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孔华,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林孔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获得“宁波杉杉服装品牌经营有限公司”的授权,开始经营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青年路的二家“杉杉”服饰专卖店。
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白版”(未贴标牌)夹克、棉服、羽绒服,私自雇人贴上“杉杉”商标后,假冒正品,掺杂在自己经营的该二家“杉杉”服饰专卖店内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2015年1月8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对该二家“杉杉”服饰专卖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尚未出售的假冒“杉杉”夹克、棉服、羽绒服137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98962元。
另外,被告人杨某某已出售假冒“杉杉”服饰79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918元。
至此,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6880元。
案发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追缴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谢某、黄某、彭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