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中南电器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岳民初字第0511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中南电器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岳麓区中南电器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11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陈杰。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中南电器维修部。

经营者徐应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中南电器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中南电器维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中南电器维修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