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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邹亚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17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邹亚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邹亚平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博歇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亚平,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被告邹亚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9月1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第1632320号“DIOR”商标,该商标现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被告从2014年7月15日至8月12日,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化妆品,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查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香水等物并处罚。

被告上述生产及销售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登报致歉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撤回对被告邹亚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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