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87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琪,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王鑫如玩具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代表人王鑫如,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济南槐荫王鑫如玩具商行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王鑫如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