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864号原告:陈志明。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襄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江燕芳。
原告陈志明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燕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陈志明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
原告陈志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