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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燕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杭知初字第864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燕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燕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864号原告:陈志明。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襄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江燕芳。

原告陈志明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燕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陈志明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

原告陈志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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