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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海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指尖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60号
案件名称广州深海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指尖跃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深海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指尖悦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深海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廖若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指尖悦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炎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审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陈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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