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0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黄小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小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