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5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佰艺通手机大卖场,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杨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谯城区佰艺通手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