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二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志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某某,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畲族。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伟华,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8月3日由东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游某某,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蓝某某、陈某某、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徐某某、蓝某某,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