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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嘉善县沪丰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238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嘉善县沪丰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嘉善县沪丰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38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沪丰五金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代表人:高海标。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县沪丰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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