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19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孙松涛眼镜店。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利群斜对面)。
经营者:孙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孙松涛眼镜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