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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昆明立雪制冷设备生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438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昆明立雪制冷设备生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昆明立雪制冷设备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立雪制冷设备生产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小商品加工基地****厂房法定代表人何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银鼎、王慧,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立雪制冷设备生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立雪制冷设备生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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