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133号原告xx,男,xxx年xx月xx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女,19xx年xx月xxx日生,汉族,xxx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xxx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xx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但是原告xx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有关“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