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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晋县德馨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5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晋县德馨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晋县德馨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3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德馨苑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商业路**。

经营者:王燕,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普(王燕之夫),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德馨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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