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749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北路金四季购物中心南段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季华琴。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