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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 )与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749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 )与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 );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749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北路金四季购物中心南段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季华琴。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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