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9876号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969号1栋401-406号、408-411号、413号、501-506号、508-510号、512号、513号。
法定代表人:牟嘉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辛集市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北路一集东二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贺英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瀚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