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31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傅坤。
委托代理人:王万基。
被告:宁波市慈溪市周巷朱蕾食品店。
经营者:朱蕾,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劳家路60号。
公民身份证号:33250119870706651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慈溪市周巷朱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慈溪市周巷朱蕾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