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BenjaminDubuis,该公司高级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博罗石膏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镇塘口。
法定代表人盖文博。
转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鲁油漆涂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油漆厅2区5号。
经营者陈为红,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宏鲁油漆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