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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泽宣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3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泽宣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泽宣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泽宣汽车配件经营部。

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五四二居委会五四商贸城2区C段。

负责人:吕志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宗坤,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沈晓月,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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