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130号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
法定代表人徐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龙祥,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诉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