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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海市祝德俊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3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海市祝德俊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祝德俊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祝德俊副食品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临海市。

经营者:祝德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祝德俊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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