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湛杰君、谭传剑,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娟。
原告戴爱清诉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2××××.2)纠纷一案,原告戴爱清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其邮寄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戴爱清于2015年12月3日签收《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戴爱清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爱清逾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