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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爱清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3号
案件名称戴爱清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爱清,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湛杰君、谭传剑,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娟。

原告戴爱清诉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2××××.2)纠纷一案,原告戴爱清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其邮寄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戴爱清于2015年12月3日签收《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戴爱清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爱清逾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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