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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与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8171号
案件名称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与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8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中前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熙。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登云大道3号B栋二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聘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胡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45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

上诉人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原审原告诉状内容来看,上诉人为主要诉讼对象,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且诉讼标的额100万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网上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并不认为网络购物的送达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不应设定为管辖地。

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番禺区,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番禺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本案中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通过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购买了上诉人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注有“简木男装”服饰产品,与原审原告取得的针织服装等商品上“简木”商标近似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其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訸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周如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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